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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农民作为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
经济日报
湖北农业信息网讯:其实,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“谁来种地”的问题。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,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,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、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。
那么,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?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,经营规模大、集约化程度高、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、懂技术、会经营的职业农民。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,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。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,主要有承包农户、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。
在近日召开的首届“清华三农论坛”上,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、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,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,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、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,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,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。
确实,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,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。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,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。纵观古今中外,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,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。
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。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。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,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,鼓励各地结合实际,从居住地域、农业劳动时间、生产经营规模、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,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。其次,要拓宽培养途径,突出培养重点,优化培养方式,着重抓好种养大户、家庭农场主、科技示范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,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;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,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;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,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“阳光工程”等创业培训为抓手,开展多形式、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。同时,要完善培养政策,加大政策扶持力度,扩大“阳光工程”等创业培训规模;完善绿色证书制度,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,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,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。
粮食“九连增”的实践已经表明,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,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、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。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,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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