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界定-【资讯】
借贷网讯 诉讼时效可以说能断定借贷的生死,2002年5月吴某向肖某借取一万元人民币,并出具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借据一份,2003年4月、2005年3月肖某分别以口头方式,2006年以书面方式向吴某催讨欠款,吴某均以自已系支取合伙利润(吴某与肖某系合伙人),而非借款,拒绝归还。为此,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庭审中,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催讨过欠款,因此认为该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,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。
本文的诉讼时效怎样来界定的呢?根据法律规定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。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。庭审中,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口头催讨过欠款,那么从2003年4月第一次催讨到2006年的书面催讨,已超过诉讼时效,因此吴某请求法院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。
该案案情审理下,会有怎样的结果呢?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唯一证据即肖某提供的借据,系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所持意见虽然有分岐,但受诉法院根据借据内容,对双方的借贷关系给予了确定。受诉法院围绕肖某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,是否超过诉讼时效,产生了两种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。理由是:吴某出具的虽为未注明还款日期而不计算时效的借据,但自2003年4月肖某第一次口头向吴某主张权利(双方认可)时,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,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,由于吴某否认肖某2005年3月有第二次口头向自已主张权利,时效未中断。
最中本文的审理结果如下,因此至2006年肖某以书面形式向吴某主张权利时,已超过了二年的权利保护期。故本案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。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。理由是:肖某于2003年4月、2005年3月的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均无证据证实。吴某认可肖某第一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,否认第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,是规避法律的行为。由于肖某与吴某系合伙人,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又均无证据证实。因此均不予认定。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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